原告李金凤与被告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陇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11-11
二零一九年九月份,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某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对患者(08-195)病理切片诊断不全面,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未早期行左乳根治术,未进一步控制乳腺癌的发展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判决医院应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25%。
2020-11-05
【摘要】患者腹部疼痛住院,胆囊切除术后查出“白血病征象”,医方对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处理不及时致患者死亡,法院判决承担50%责任。
2020-11-04
本案患者因胆囊结石手术后出现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向白血病急性转化,医务人员未予以重视,未进行骨髓穿刺确诊并处理,最终患者死亡。律师在维权中通过放弃尸检来规避急性白血病的高死亡率,从而使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摘要】患者洪某因急性心肌炎,短短数小时,辗转三甲医院追中强求无效死亡。
2020-10-30
许小姐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许小姐死亡,遂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4.4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嵩明某医院与嵩明县某医院侵权事实成立,但结合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判决被告嵩明某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同时判决被告嵩明县某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昆明市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赔偿原告五十多万的损失。
2020-10-29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宾川县某医院侵权事实成立,并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最高责任比例即判决被告宾川县某医院按照7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0-10-26
患者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主要表现有:延误患者就诊,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患者提供不真实的病情或隐瞒病情;拒绝或者拖延正确的检查、治疗措施的实施;消极地或者错误地执行正确的医嘱。
2020-08-23
2011年6月26日,患者丁某因“颈部疼痛,伴双上肢疼痛、麻木、乏力、头痛头昏、左下肢无力”入住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检查:C3/4、C4/5、C5/6椎间盘突出、变性。2011年7月2日9时许患者行手术,术后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医院予以抢救,最终于2011年7月11日4时4分抢救无效死亡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