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鉴定人负责审理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到委托人的介绍信,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一号档案的辅助材料。
--审计评估委托书
审查委托评估项目是否明确,目的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是否属于重新评估,委托人是否签字或者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流水号一归档。
--评审资料
审查鉴定材料的类型、数量、性质和保存
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6号文件。
--论委托评估
明确鉴定期限、鉴定项目、鉴定费收取标准、鉴定文件的送达方式、返还鉴定材料和返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和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
初审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第2号附文归档。
(2)审批:由估价机构负责人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审批
--听取审判员的意见
--评审资料
--签署验收意见
在鉴定书中,鉴定人、鉴定人和鉴定人。
(3)验收:由承办单位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此案
--收取鉴定费
估价机构财务人员向委托人收取估价费用后,应当出具纳税凭证。【收费证明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第8号档案材料归档。
--办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流水号2归档。
2关于补充材料的决定
--评估委托资料收集
经审查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应当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汇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另一份由承办人与收集的其他鉴定资料一并保存。【司法鉴定委托资料征集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第6号档案的附件材料归档。
--告知补充材料的内容
鉴定资料齐全后,按现场验收程序办理。
三。决定不受理此案
--说明拒绝的原因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退货标识材料
2、识别的实施
(1)准备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准备工作
--通知指定或选定的鉴定人
对同一估价事项,估价机构应当通知两名估价人员共同进行估价;对困难、复杂或者特殊的估价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定一名以上的估价人员进行估价。
--移交鉴定资料
将估价资料交给估价人员并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具体项目
与估价人员协商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告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估价事项
执行司法鉴定协议约定的鉴定时间和地点。
--准备鉴定
准备对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协调检验(检验)工作。
(2)评估——评估师负责评估
--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介绍
在委托人(代理人)和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
--确认是否申请退出
在委托人(代理人)和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
--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和当事人的意见
在委托人(代理人)和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
--进行标识相关检查(检查)
在检查(检查)过程中,无关人员应离开现场(经鉴定人同意的除外)。
--估价人员应当对估价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字
【鉴定、检验(检验)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第5号档案材料归档。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3、签发身份证件
鉴定文件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制作估价文件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件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件。
--送估价师核实
估价人员应当在估价文件草稿上签名。
--报组织负责人签发
经鉴定人核实的鉴定文件,应当送交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鉴定文件手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第四号档案材料归档。
--送估价师确认、签字或盖章
将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估价文件原件送人签字或盖章。
--机构识别专用章
【评估原件】一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的第三号档案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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