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含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保障药品、药品及时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疗储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应对灾害、流行病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医疗储备是政府的职能。按照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划转,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维护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医疗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医疗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医疗储备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国家医疗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中央和自治区的医疗储备使用申请,由中央或者直辖市负责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地方医疗储备调剂、调剂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国家医疗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计划中央医疗储备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及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疗储备的企业,监督企业做好医疗储备管理工作
7,在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安排下达中央医疗储备基金,并会同财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疗储备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疗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疗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疗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药品储备工作。
第六条国家赋予有关企业承担医疗储备是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疗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疗储备计划
2,根据储备药品管理部门下达的调拨通知,落实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任务,确保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
3,负责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及时轮换,确保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原始记录、台账卡、档案的基础管理
5,建立健全医疗储备基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储备基金的安全和维护
6,及时准确上报医疗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培养从事医疗储备工作的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疗储备工作的行政部门和承担医疗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设立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企业承担医疗储备任务的条件第八条承担医疗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国家经贸委、省级医疗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储存条件等选择,企业规模和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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