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2)在鉴定过程中严重违法的;(3)评估结论依据明显不足;(4)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可见,原鉴定主体、程序、内容存在重大错误,不合理或不正确。如果不重新鉴定会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应当重新鉴定证据。重新鉴定是为了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和当事人合法平等的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重新鉴定是当事人依法适用的法定程序。
鉴定结论有瑕疵,经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能够解决的,不得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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