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7月24日18时许,原告谢某因“羊水破裂”入住镇康县某医院,25日产妇娩出以女婴,胎儿娩出后见双侧鼻孔有鲜红色血液流出,状况差,于25日09时15分死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18时许,原告谢某因“羊水破裂”入住镇康县某医院;
7月25日07时29分,顺产一女婴,胎儿娩出后见双侧鼻孔有鲜红色血液流出,无呼吸,全身皮肤苍白,无肌张力,无哭声;
08时45分患儿呼吸、心跳停止,持续抢救30分钟后呼吸心跳仍未恢复,于09时15分死亡。
二、维权经过:
患者与医院协商未果,通过网上查询、电话询问找到我们,全权委托我们为其维权。
司法鉴定
尸检报告
患者家属李某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之女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理)鉴字第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谢某之女死亡原因为肺羊水吸入合并新生儿肺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件经过发回重审后我方申请了以下鉴定:
笔迹鉴定
法院委托原、被告双方选定的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对原告申请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病历资料存在代为签名的情况。
过错鉴定
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因该份送鉴病历材料经鉴定有添加及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被告镇康县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谢某、李某128599.29元。
我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时我方提起行政诉讼
镇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确实存在代签、修改病历的行为,予以处罚。
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被告镇康县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谢某、李某700736.26元。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