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缺勤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发生医疗事故的上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职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发生特别事故的,应当按上年度护理人员的平均医疗费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根据残疾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高赔偿期为残疾认定当月开始30年。但是,60岁以上为15年以下,70岁以上为5年以下。
(6)残废器具费:因故障需要装备补偿功能装置的,按医疗机构证明的通用设备费计算。
(7)葬礼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葬礼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8)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死亡、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被扶养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按照其户籍或者住所的最低生活标准计算。未满十六岁者赡养到十六岁。16岁以上没有劳动力的,赡养20年。60岁以上的,15年以下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支付证明书。
(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职员的住宿津贴标准计算,证明文件支付。
(11)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如果有残疾,赔偿期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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