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他诉诸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抚慰金精神损害。作者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辩护意见】患者认为,医生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该构成医疗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方面认为,本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约定,没有医疗错误,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应鼓楼区法院的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发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ⅳ级医疗事故,医疗方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评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如下。
临床资料和现场调查分析显示,患者口腔状况比较复杂。医生提供的模型反映出除了前牙之间的间隙外,还有深牙和紧密的咬合。
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案不规范。病历没有深思熟虑。赶紧治疗,引起了牙髓炎和牙痛。根据医疗记录,需要磨合的只有12颗牙,其他3颗牙都磨损了。如果违反了操作规程,应该首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烤瓷冠修复,恢复咬合功能,恢复外观。
双方都没有申请重新考虑。
【医学法律分析】1.医生手术后填写门诊病历是不合法的门诊患者(按就诊标准填写)就诊时必须按照医生的指示填写。急救治疗结束后6小时内只能补充急救病历。本案患者在事件发生两天后补充了门诊病历,明显是违法的。补充病案是不合法的,所以没有根据的部分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2、被告严重违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病历制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主治医生在手术前告知患者手术情况,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的医疗文件。紧急以外的急救治疗时,必须得到患者的签名后再手术。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美容医学分册》中也写道:“不可逆的美容手术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必须告知患者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治疗目的、影响已知风险和并发症的因素、各种手术方法的优缺点、积极自我管理的重要性、今后交换的必要性。
本案被告人除提倡所谓手术效果外,术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未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中,被告人违反了患者的意愿,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严重违反了上述医疗卫生管理规定。关于患者在口腔治疗记录单上的签名,是手术后的事,表示其签名当天只支付了400元,没有其他意思。这并不意味着行动的合法性得到承认。
3、被告操作严重不当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学科》,牙齿修复的主要禁忌症是牙髓腔大,改性容易引起牙髓穿孔。因此,术前应该拍x光片,知道牙釉质的厚度、髓腔的大小和形状(第126页)。
在这个例子中,患者的15颗牙齿全部被过度研磨,当时扎了5颗牙齿。因为一个是术前没有拍照,手术非常盲目。二是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任,戴了一颗牙齿和另一颗牙齿(15颗牙齿没有同时研磨,牙髓穿孔发生在牙齿的前部,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请不要再穿了)。
4.关于损害的结果这个病例被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iv级医疗事故没有障碍等级,但患者明显有牙齿功能丧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专家提出了医学建议:为了烤瓷熔敷修复金属冠,重建功能,恢复外观,本建议是ⅳ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冠的费用应计入损伤结果。
5、被告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患者认为被告应该承担一切责任的理由有三个(一)十一颗牙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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